和而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0  和而泰(0024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4-09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8人,代表股份156,717,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0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48,47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6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96人,代表股份8,242,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1%。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97人,代表股份8,242,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56,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2%;反对2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弃权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964%;反对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85%;弃权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5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599,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43%;反对4,87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0%;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089%;反对4,878,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867%;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5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6%;反对3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4,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230%;反对3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26%;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4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