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0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6,865.77万元,占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0.6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担保发生额合计为6,865.77万元,占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0.60%。
4、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具体担保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合肥杰发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04月25日 | 0 | 2019年06月28日 | 0 | 连带责任担保 | 无 | 无 | 2019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 否 | 是 | ||||
合肥四维图新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04月30日 | 22,000 | 2021年11月23日 | 5,181.94 | 连带责任担保 | 无 | 无 | 2021年11月23日至2034年11月23日 | 否 | 是 | ||||
合肥四维图新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08月16日 | 22,000 | 2022年08月18日 | 1,683.83 | 连带责任担保 | 无 | 无 | 2022年8月18日至2033年8月18日 | 否 | 是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6,865.77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44,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6,865.77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6,865.77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44,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6,865.77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60%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自动驾驶专属云平台项目”延期系因该项目整体进度受经济环境变化影响,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19名激励对象5,189,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增补王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啸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王啸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啸先生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和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同意增补王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6月28日任期届满,因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推进中,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克强 王小川
吴艾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