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26  四维图新(002405)公司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30,会期半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南路1号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程鹏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1,994,5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3.740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6,038,5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8.36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956,0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375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151,2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0178%。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862,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378%;反对1,225,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05%;弃权907,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19,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354%;反对1,225,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012%;弃权907,05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63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530,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135%;反对1,669,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85%;弃权2,794,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86,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581%;反对1,669,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733%;弃权2,794,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68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