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8  齐翔腾达(002408)公司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5号)、《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成聚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车成聚、黄磊、张军: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数据不准确。

2020年9月,公司全资控股的广州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尼龙颗粒的采购销售业务,2020年9月、2021年1至5月,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苯乙烯的采购销售业务。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为3.8275亿元、销售金额为3.8311亿元的尼龙颗粒的交易以及2020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00亿元、2021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77亿元的苯乙烯的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广州齐翔确认了收入、成本,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4.83亿元、营业成本4.83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77亿元、营业成本1.77亿元,使得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公司对于供应链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年、2021年,公司控股的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广州齐翔,通过两家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与上下游进行了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的交易,相关

交易占公司境内供应链业务比重较高。2022年2月16日,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供应链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政策、结算模式、信用政策、实物流转、资金流转等问题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在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3)中,未按要求充分说明上述业务的实物流转等具体业务模式,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时任财务总监黄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及《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张军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车成聚、黄磊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车成聚、张军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并对该事项相关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反思,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内部管控,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