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67 号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5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数据不准确
2020年9月,你公司全资控股的广州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尼龙颗粒的采购销售业务,2020年9月、2021年1至5月,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苯乙烯的采购销售业务。其中,2020年采购金额为3.8275亿元、销售金额为3.8311亿元的尼龙颗粒的交易,以及2020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00亿元、2021年采购销售金额为1.77亿元的苯乙烯的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广州齐翔确认了收入、成本,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4.83亿元、营业成本4.83亿
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77亿元、营业成本1.77亿元,导致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20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年已披露金额的
1.96%和2.16%;2021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年已披露金额的0.51%和0.58%。
二、供应链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2021年,你公司控股的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广州齐翔,通过两家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与上下游进行了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的交易,相关交易占公司境内供应链业务比重较高。你公司在2022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3)中,未按要求充分说明上述业务的实物流转等具体业务模式,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