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雅克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明杰 | 联系电话:025-83388070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韡 | 联系电话:025-8338770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公司保荐代表人通过商业银行提供的月度专户对账单逐月查询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浙江华飞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新一代大规模集成电路封装专用材料国产化项目”和“新一代电子信息材料国产化项目-光刻胶及光刻胶配套试剂”延期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2次(2022年1月1日至本报告出具日)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情况报告外,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2月2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从公司治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等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日常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资产重组时沈琦、沈馥、沈锡强、窦靖芳、骆颖五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资产重组时李文、敖洲、郑杰英、徐子英、华飞投资五位交易对手方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沈琦、沈馥、沈锡强、窦靖芳、骆颖五位发起人股东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0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明杰 吴 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