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也无 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88号,江苏雅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2人,代表股份4,79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9人,代表股份3,45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270%。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2人,代表股份4,791,4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9人,代表股份3,45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27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 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32,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053%;反对2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5%; 弃权7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32,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53%;反对2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5%;弃权7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1%。
沈琦先生、沈馥先生、沈锡强先生、窦靖芳女士、骆颖女士作为关联股东, 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琳、耿晨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