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 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 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2)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 最终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期考核结果发放;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按年发放;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报酬, 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放。上述薪酬、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其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