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必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0  *ST必康(0024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6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必康,证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19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目前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

股价异常波动期间,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且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暨可能继续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公司收

到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通知,其质押给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权人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导致被动减持。经查询获悉,李宗松先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今存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执行李宗松所持公司股票的情形,共处置股份14,530,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48%,同时存在后续继续被动减持的风险。目前新沂必康破产管理人已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并要求中止执行程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李宗松先生名下的延安必康股票并执行回转已处置股票。

股价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不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

5、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20),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业绩预告未发现存在应修正的情况,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业绩情况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3、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于2023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3003号),因李宗松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进行立案。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4、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因公司及李宗松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审计单位就此事项向公司进行询问,并核实有关情况,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因此增加了程序和内容。公司无法按照原定日期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同时为确保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公司审慎研究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3年4月29日。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延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之规定,

公司股票仍存在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