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预防年报信息披露时产生重大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信息披露发生差错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改变;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三)财务信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四)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薪、降职、免职;
(四)承担赔偿责任;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七)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因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依据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基于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