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爱施德(002416)公司公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为了健全和完善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和《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就股东回报事宜拟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有限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如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情形下,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方式,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如果存在以前年度亏损,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照税后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现金分红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水平、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一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发放股票股利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等因素。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5、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或者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批准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或审议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报告期盈利但公司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0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