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南: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深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5,214,078.36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房产被查封的公告》(2022-025)。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科技”)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铭诚科技以202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现金分红。股东朱岳标辞去铭诚科技总经理之后,新任管理团队根据公司的资金现状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建议大股东向铭诚科技股东会提请重新审议该利润分配议案,铭诚科技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股东会重新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撤销2021年8月19日股东会做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因上述盈余分配事项,铭诚科技股东朱岳标、缪坤民、徐晶晶于2022年3月起诉铭诚科技。
2、诉讼请求:
(1)案件一:
原告:朱岳标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分红款11,318,072元及利244,627.5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案件二:
原告:缪坤民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分红款2,829,518元及利息61,156.8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三:
原告:徐晶晶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分红款744,610元及利息16,093.9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案件一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1454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岳标支付2020年分红款11318072 元;
二、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岳标支付上述11318072元分红款的利息(以113180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朱岳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二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1455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坤民支付2020年分红款2829518元;
二、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坤民支付上述2829518元分红款的利息(以2829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缪坤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三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06民初1455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晶晶支付2020年分红款744610元;
二、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晶晶支付上述744610元分红款的利息(以7446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司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徐晶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8元、保全费4324元,由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因上述铭诚科技股东朱岳标、缪坤民、徐晶晶与铭诚科技关于盈余分配的民事纠纷案件,铭诚科技账户冻结金额1,536万元,扣除被冻结金额公司仍有充足的日常运营资金,目前公司及铭诚科技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可正常结算,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