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亚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33,970,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7,38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970,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38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8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9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
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2,42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
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24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89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3%。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24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89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3%。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
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
本提案获得通过。10、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5,246,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898%;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8%;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3%。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18,426,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05%;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弃权1,4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0%。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胡建雄律师和马炜晨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