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之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考虑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近期的负面影响,我们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报告(立信中联审核字[2023]D-0039号),《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合并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报告。现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二) 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124,000.00万元,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2,359.81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
2、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 日期 | 实际担保 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30日 | 14,000.00 | 2022年9月6日 | 2,0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两年 | 否 |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4日 | 41,000.00 | 2022年3月14日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30日 | 2,000.00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两年 | 否 |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28日 | 10,000.00 | 2022年2月10日 | 9,359.81 | 连带责任担保 | 两年 | 否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12日 | 25,000.00 | 2022年2月14日 | 17,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三年 | 否 |
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4日 | 25,000.00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
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29日 | 1,000.00 | 2022年1月25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三年 | 否 |
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4日 | 2,000.00 | 2023年2月28日 | 2,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30日 | 1,000.00 | 2022年9月6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两年 | 否 |
浙江康盛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4日 | 1,000.00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
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 | 2022年12月14日 | 1,000.00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担保对象名
称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 日期 | 实际担保 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公司 | |||||||
青岛海达盛冷凝器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14日 | 1,000.00 | - | 连带责任担保 | 一年 | 否 | |
合计 | -- | 124,000.00 | -- | 32,359.81 | -- | -- | -- |
3、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俞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