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将对控股股东此前筹划的控制权变更事项产生一定影响,控制权变更事项存在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常州星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星若”)和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拓洋”)告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因常州星若和重庆拓洋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文件,本次标记原因未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标记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标记 申请人 | 涉及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万元) | 原因 |
常州星若 | 是 | 1,071.71 | 7.94% | 0.94% | 否 | 2023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6,160.98 | 司法标记 |
常州星若 | 是 | 156.67 | 1.16% | 0.14% | 否 | 2023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3,020.28 | 司法标记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标记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标记 申请人 | 涉及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万元) | 原因 |
重庆拓洋 | 是 | 1,016.95 | 8.32% | 0.89% | 否 | 2023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6,160.98 | 司法标记 |
重庆拓洋 | 是 | 152.54 | 1.25% | 0.13% | 否 | 2023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3,020.28 | 司法标记 |
合计 | - | 2,397.86 | 9.32% | 2.11% | - | - | - | - | 9,181.26 | - |
控股股东常州星若持有的公司13,463.89万股股份于2023年9月4日被质押,重庆拓洋持有的公司12,218.00万股股份于2023年9月1日质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和标记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常州星若及重庆拓洋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和标记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 比例 | 累计被冻结 数量(万股) | 累计被标记 数量(万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常州星若 | 13,500.00 | 11.88% | 36.11 | 1,228.37 | 9.37% | 1.11% |
重庆拓洋 | 12,218.00 | 10.75% | - | 1,169.49 | 9.57% | 1.03% |
合 计 | 25,718.00 | 22.63% | 36.11 | 2,397.86 | 9.46% | 2.14% |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会对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2023年4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常州星若、重庆拓洋与浙江丽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之框架协议》,如各
方签署正式协议且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之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不会影响常州星若及重庆拓洋表决权的行使,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产生一定影响,控制权变更事项存在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交易各方尚需就控制权变更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商,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关注司法标记事项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