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盛股份
股票代码:0024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6号
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权益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5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康盛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瑞金 | 指 | 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吉利商用车 | 指 | 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瑞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康盛股份5%的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欧洋潇 |
住所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6号 |
通讯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6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321304160F |
经营范围 | 工业装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模具、夹具、工具、机械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4年11月17日 |
营业期限 | 2014-11-17 至 无固定期限 |
2、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孟旭 | 1300 | 65% |
2 | 欧洋潇 | 700 | 35% |
3、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欧洋潇 | 无 | 女 | 执行董事 | 中国 | 江苏常州 | 否 |
何志萍 | 无 | 女 | 监事 | 中国 | 江苏常州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的股东。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56,8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30日,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江苏瑞金将受让吉利商用车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即江苏瑞金受让56,82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吉利商用车 | 56,820,000 | 5.00 | 0 | 0.00 |
江苏瑞金 | 0 | 0.00 | 56,820,000 | 5.00 |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主体
转让方(甲方):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和付款安排
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吉利商用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即56,820,000股转让给江苏瑞金,每股价格以合同生效日的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计算,即转让价格为2.403元/股,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36538460元。
江苏瑞金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
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000万元;在成功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七个月内,江苏瑞金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6538460元。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其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手续费,全部由吉利商用车承担。
2、交割与交接
(1)双方同意其将尽合理努力,进行合理必要的活动,以促使目标股份买卖的完成。在不影响上述概括性的前提下,双方应通力合作,尽快取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本协议项下交易所需的任何文件。
甲方向乙方承诺,交割完成日前,除已经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披露的事项外,甲方应当确保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经营方式合法开展其日常商业经营。
(2)双方除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外,本条所述的交割和交接事项的按约定全部实现及完成亦为本次交易的交割完成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双方保证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
3、合同解除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支付任何一期对价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甲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交割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4)若甲方的声明、保证与陈述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或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a.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b.任何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其他方向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一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4、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下述生效条件均实现后生效:
(1)双方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关于本协议项下相关交易的批准(如有);及
(2)双方均以在本合同签章页签章确认。
双方将尽其合理努力推进及尽快于本协议签署后(及无论如何于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实现前述生效条件。如上述条件非因双方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未能达成,不应视为一方违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5、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康盛股份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洋潇
日期:2024年11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浙江省淳安县 |
股票简称 | 康盛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418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 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6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股份数量:增加56,820,000股 变动股份比例:增加5.00% 变动后持股数量:56,82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自有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洋潇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