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达实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兴生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婵媛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现场检查发现: (1)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下滑幅度较大。净利润下降主要受相关业务毛利率下降等因素所致,业绩变动与行业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业绩,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公司重视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3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33亿元,同比增长6.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亿元,同比下降45.80%,主要受如下因素影响:(1)受报告期内竞争加剧及部分医院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核减金额较大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2)受人员薪酬调整、公司加大销售推广及研发力度影响,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合计同比增长13.48%;(3)公司持续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9,224.29万元,同比增长67.92%。 |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因前述事项导致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房志刚 |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程朋胜、黄天朗、刘磅、吕枫、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俊锋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刘磅、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刘磅、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公司可能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处罚或损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董卫国、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同山 | 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3年6月,因郑佑长先生退休,不再继续担任达实智能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王兴生先生接替郑佑长先生继续担任达实智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14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深圳函[2023]77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3年11月1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中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王兴生 | 赵婵媛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