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交易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子公司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活动。分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四)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银行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理财产品。
(七)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八)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并根据审议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理财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总经理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
且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理财业务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理财业务额度。
(二)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理财业务,根据公司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组织执行。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和可行性分析(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三)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理财业务:
1.购买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风险等级为最低风险等级(即第一级或PR1级或R0级、R1级)的理财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银行大额存单或非银金融机构(不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产品,由公司财务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办理后将资料提交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购买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即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报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财务部在办理后将资料提交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购买非银金融机构(不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经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公司不得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PR3级或R3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四)财务部及时跟进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二)负责提出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实施经批准的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通报交易情况。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负责投资期间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登记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同时指派专人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会。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九条 理财业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定期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将月度理财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备案;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理财业务报告、披露制度。每月,公司财务部编制理财业务统计表,向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财务总监报告该月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该等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