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4-110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5号)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行3,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94.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005.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707号”《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创新制剂生产线及配套建设项目”“NDDS及抗肿瘤制剂产业化建设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向整体调整为“集约化智能输液产线及配套产线、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后)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及“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变更原募投项目“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扩大投资总额、调整原有3个子项目投资分配,并新增5个子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项目实施分子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北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4年9月25日,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6656 | 145,883.94 | 集约化智能输液产线及配套产线、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后)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2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6771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3 | 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7217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4 | 湖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7338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5 | 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7108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6 | 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7087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7 | 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 431350100100146925 | 0.00 | 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四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一: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二: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光远、李振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