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资本: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中粮资本(002423)公司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因信托项目债务人违约,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出于履行信托受托人职责,收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资”)指令后,向被告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为回购固定价款400,000,000元和回购溢价款、增值税及附加金、违约金、律师费。中粮信托系根据委托人指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对公司及中粮信托利润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中粮信托代表“中粮信托?勤上光电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项目”)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的方式向勤上集团提供融资。勤上集团以其持有的23,300万股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担保,自然人李旭亮、温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日,勤上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等款项,构成实质违约,中粮信托根据委托人山东金资的指令向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提起诉讼以追偿,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向中粮信托送达案号为(2023)京74民初2082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237P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B座19层、20层整层,A座3层30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燕松

被告一: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64434E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法定代表人:李旭亮被告二:李旭亮被告三:温琦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固定价款400,000,000元和回购溢价款、增值税及附加金、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

2、原告就被告一质押的23,300万股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被告二李旭亮、被告三温琦对被告一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24日,原告代表信托项目与被告一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被告一通过向中粮信托转让其所有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3,300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收益权的方式向中粮信托融资。勤上集团应当在回购期限届满当日向中粮信托支付固定价款及溢价款。勤上集团以标的股票就其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中粮信托提供质押担保,李旭亮、温琦为勤上集团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0月28日,勤上集团收到中粮信托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

合同履行期间,勤上集团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溢价款,回购期限届满后,勤上集团未支付回购价款,未履行约定回购义务,被告二、被告三未履行保证义务,中粮信托根据信托项目委托人指令就主合同项下对应债权及担保权利,起诉各被告。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前连续12个月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0,025.43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中粮信托根据信托项目唯一委托人/受益人指令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中粮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风险,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公司及中粮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