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资本: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粮资本 公告编号:2024-020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中粮资本、公司、本公司: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23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孙彦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671,161,22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9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593,196,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77,964,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77,964,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70,59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70,645,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1%;反对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同意1,670,645,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1%;反对5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77,448,49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84%;反对5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0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70,59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70,599,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77,402,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99%;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221,245,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89%;反对3,3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05%;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74,592,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752%;反对3,3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29%;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24,055,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6%;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7%;弃权1,5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77,401,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6%;反对5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上述第6、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第3、5、6、7项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洁、霍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