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组织实施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
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四)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其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六)对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与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定事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八)开展审计鉴证、审计调查。发挥内部审计内向性服务的特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对公司某项经营项目或经营成果进行审计鉴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投资活动是否有适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保证公司投资既达到获利又使投资 风险降低到最低等进行的检查,以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
(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有关审计的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会计凭证、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五)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参与制订、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随着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开展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业务培训,使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单位的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签发日期。
(四)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单位事前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内作为附件写明。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并要有 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时,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照招股说明书中的用途,逐一对募集资金台账设立、资金支 付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包括查阅银行对账单、付款通知书、 付款审批记录等原始凭证,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部长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