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4年2月)

查股网  2024-03-01  贵州百灵(002424)公司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六)降低、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运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管理层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

(五)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职能管理部门与子公司、分公司。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控制文档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 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充分吸收专业人员,根据需要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

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第二十六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管理层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

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业务特征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协调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或保值、签订重大合同、等。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季度或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定价原则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程序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第五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五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条 每季度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外披露年度报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节 投资活动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七十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控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章 内部控制监督和披露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

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进行监督、评价。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工作底稿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八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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