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 州百灵”)相关当事人于2026 年3 月27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培、夏文、王昱、孙旭辰、刘胜强、蒋坤、周义峰、 钟国跃、宋凯、龙东、李强、周春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 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州百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 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 万元, 多计利润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 年少计 销售费用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 万 元,少计利润45,941.10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93.17%。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陈培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签署公司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2023 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对夏文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 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对王昱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 年、2021 年年报,未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对孙旭辰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 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对刘胜强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20 年、2021 年年报,未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6、对蒋坤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 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7、对周义峰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签署公司2021 年、2023 年年报,未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8、对钟国跃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签署公司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 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9、对宋凯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签署公司2020 年、2023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0、对龙东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 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11、对李强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2023 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2、对周春刚的监管措施
你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签署公司2023 年年报,未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上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 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充分汲取教训、认 真总结,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 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 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