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文化: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05  凯撒文化(002425)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文化”、“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3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002425.SZ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95,666.5066万元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28-04单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郑雅珊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郑合明、陈玉琴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1年3月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浙商证券作为凯撒文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凯撒文化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凯撒文化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凯撒文化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商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凯撒文化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凯撒文化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新 刘 海 燕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05月0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