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3  胜利精密(002426)公司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对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出具的《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年8月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发行股份收购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73.31%的股权。你们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智诚光学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实现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和5,500万元,否则你们须按照约定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胜利精密相关公告,智诚光学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实现经审计净利润4,163.27万元,-15,819.39万元,-23,700.94万元,2016年和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原承诺,并在承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绩承诺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的联系沟通,敦促其按照约定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推进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工作。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