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6  尤夫股份(002427)公司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未通过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李立青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63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63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5%。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63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5%。

5、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08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172%;反对43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16%;弃权23,121,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0,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1172%;反对4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6%;弃权23,121,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912%。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246,358,194股,为本次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入江、孙雨顺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