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兆驰股份(0024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52,10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20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682,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5,42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3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145,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811,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5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1,3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81%;反对45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4%;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340,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995%;反对4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99%;弃权3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07%。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639,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7%;反对1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547,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58%;反对1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889,084,227股、顾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75,286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