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9)。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4,97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0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579,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8,399,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63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292,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9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06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93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张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4,5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88%;反对1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2%;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900,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824%;反对1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40%;弃权2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3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4,9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290,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103,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9023%;反对38,875,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416,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8.4690%;反对38,875,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1.5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张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