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2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B 座5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1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184,924,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96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228,023,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364%;前述“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 股 股份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56,901,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4301%。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9,9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0%;反对2,790,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5%; 弃权2,151,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98,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84%;反对2,790,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0%;弃权2,151,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0,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1,3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5%;反对2,04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弃权1,52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6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07%;反对2,04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5%;弃权1,52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8%。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0,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9%;反对2,108,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弃权2,66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5,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6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89%;反对2,108,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09%;弃权2,66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5,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2%。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6,942,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3%;反对5,86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6%; 弃权2,121,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2,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57,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63%;反对5,86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86%;弃权2,121,6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2,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1,041,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41%;反对35,401,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1%; 弃权2,135,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5,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03,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52%;反对35,401,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40%;弃权2,135,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5,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08%。
公司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26,347,03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8,653,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9%;反对24,220,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41%; 弃权2,050,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9,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68,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47%;反对24,220,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34%;弃权2,050,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9,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9%。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0,4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6%;反对2,169,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2,267,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4,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02,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64%;反对2,169,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49%;弃权2,267,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4,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7%。
7.0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300,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47%;反对35,383,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1%; 弃权2,241,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2,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14,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95%;反对35,383,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06%;弃权2,241,3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2,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9%。
7.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42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51%;反对35,284,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7%; 弃权2,217,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2,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37,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06%;反对35,284,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39%;弃权2,217,7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62,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55%。
7.0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48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05%;反对35,213,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8%; 弃权2,224,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7,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801,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808%;反对35,213,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15%;弃权2,224,2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7,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