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工作质量,确保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为董事会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创新体系建设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和评估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负责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重大科研项目相关资料;
(二)需提请委员会审议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日常工作机构的提案或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机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