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5,462,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34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24,862,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6,874,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6,27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9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1%。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4,580,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3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6%。该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520,562,23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55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74%;反对3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议案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5,142,5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3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
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9%。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25,142,5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2%;反对3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9%。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吴一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