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5  棕榈股份(002431)公司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6,862,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05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86,406,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7,135,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6,679,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签署<胜伟科技以资抵债及表决权委托备忘录>暨预计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457,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40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30,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342%;反对4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二:《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预计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86,407,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反对4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80,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24%;反对4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