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棕榈股份(002431)公司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

有梅州时光45.43%股份。2021年7月2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20,180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10,090万元补偿款;截至2021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年8月28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2022年1月29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年3月18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1.0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