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刘金全先生、李启明先生、曾燕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刘金全先生、李启明先生、曾燕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