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90,902.673万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65%。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按照行政诉讼处理。本次公司下属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一、本次行政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下属公司“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或“莱阳棕榈”)系“莱阳市五龙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设立的SPV公司。现因参与实施的PPP项目协议产生纠纷事宜,莱阳棕榈于近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市中院”)对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一”)、莱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二”)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4年
9月10日收到烟台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鲁06行初125号),烟台市中院已决定受理案件,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名称:莱阳棕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DHLTW08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荆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韩富泉
2、被告一
名称: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113706820042763899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昌山路1号负责人:张文强被告二名称:莱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11370682004276012B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水路1号负责人:邵蕾
(二)本次诉讼背景
为实施莱阳市五龙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被告二决定采用PPP模式,并授权被告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社会资本选择、履约管理等职责。2017年1月22日,被告一通过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选定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作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2017年4月19日,棕榈股份与政府方出资代表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莱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莱阳棕
榈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即原告)。被告一和棕榈股份、原告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继棕榈股份在PPP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2017年5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莱阳五龙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PPP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资本出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一存在未按时提供土地及为项目办理相关符合规定的手续等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经催告后,仍未能解决,以至于PPP合同目的无法实施,本项目无法实施须提前终止。
由于被告一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提前终止,被告一应按照《PPP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
同时,按照被告一就本项目编制的且经被告二批准实施的《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已完成的投资金额,原告应当获得相应的收益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违约行为符合法定和约定解除条件,《PPP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损失,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90,902.673万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授权委托主体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责任。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莱阳五龙河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PPP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90,902.673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烟台市中院已受理本案,并已于2024年9月9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鲁06行初125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告中披露了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诉讼案件外,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9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1,591.4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3%。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附件一:
2024年4月30日-2024年9月9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说明:本表仅列示2024年4月30日-2024年9月9日期间新增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序号 | 法院文件送达日期 | 案号 | 原告 | 被告/第三人 | 案由 | 审理机构 | 标的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4年7月 | (2024)豫0122民初11062号 | 河南棕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周口城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王珂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1,500 | 调解中 |
2 | 2024年6月 | (2024)豫1622民初4832号 | 棕榈股份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西华县豫资棕冶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西华县豫资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2,426.33 | 一审审理中 |
3 | 2024年6月 | (2024)浙0109民初11538号 | 棕榈股份 | 杭州滨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滨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1,060.18 | 调解中 |
小计 | 4,986.51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合计34项 | 6.604.96 | |||||||
合计 | 11,59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