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54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028,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5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94,586,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9,44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5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3,64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4,19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44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0%。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7,914,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34%;反对5,5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0%;弃权5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36%。该议案获得通过,同意公司对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393万元、梅州市棕银华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85万元两笔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合计担保金额为7,278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届满三年内。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27,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034%;反对5,5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74%;弃权5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9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张曹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