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分别向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及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83号、【2023】8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3号《关于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太安)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回复》公告中披露,你公司作为*ST太安的控股股东,在2019至2021年期间,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7日,你公司尚未偿还的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ST太安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4号《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经公司自查,2019至2021年间,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3年6月7日,控股股东尚未偿还的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经查,上述事项未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