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4-06-20  *ST太安(002433)公司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运营,确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文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由汕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责人。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区11R2-2片区第1、2座)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第三厂外车间(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潮州高铁新城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湖山北路13号)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经营范围中凡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证件方可经营]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区11R2-2片区第1、2座)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1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活动。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场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该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立即以现金清偿。凡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股份偿还侵占的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该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立即清偿。凡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股份偿还侵占的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以公司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的上述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十)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低于既定政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的;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会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删除原条款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删除原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三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六条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四条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六条 ……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提名的董事人数应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提名的董事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保送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四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可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行使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删除原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本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下标准并超出董事长权限标准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 《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本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以下标准并超出董事长
的,由董事会审议: ……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本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8%;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按照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本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8%;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8%,且绝对金额超过18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②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②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②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违反本章程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上述担保,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公司对外捐赠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8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不足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违反本章程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上述担保,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三)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公司对外捐赠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8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决定,不足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则聘任总经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理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权限,各专门委员会的权限不能超越董事会权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设立公司治理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提出建议和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删除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经理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则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
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还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监督。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可以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第二节选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第二节选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以全国股转系统信息公司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八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生效。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后并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系根据《公司法》调整表述,如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序号修订,未在表格中列示,详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