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3: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21 证券简称:太安堂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0件,涉案金额合计901,452,398.6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7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
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870,784,343.36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告附件《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88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号 | 受理单位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案件状态 | 涉案金额(元) |
1 2022-11-08
(2022)穗仲案字
第18882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众邦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已裁决10,000,0002 2023-06-14
(2023)穗仲案字
第11027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井冈山振东盛铭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已裁决30,000,0003 2023-09-19 DC2023199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成都医云科技有限
公司
被申请人还款协议争议已裁决60,000,0004 2023-08-23
(2023)佛仲字第
2205号
佛山仲裁委员会
三亚亚隆投资有限
公司
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已裁决10,000,000
5 2023-10-26
(2023)粤0507
民初3585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
行
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已判决47,800,000
6 2023-05-15
(2023)粤0511
民初2959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置业合信有
限公司
被告股权转让纠纷已调解19,267,778.54
7 2022-2-28
(2021)粤0111民初34898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上海视品光学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已调解16,894,600.698 2023-04-13
(2023)粤0111
民初803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通用医药有限
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已判决17,640,734.01
9 2023-02-15
(2023)粤0103
民初116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药品销售
分公司
被告保证合同纠纷已判决21093425.30
10 2023-12-14
(2023)粤0103民
初2549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
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13074155.67
11 2024-02-23
(2024)粤05民初
19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290,000,00012 2023-12-28
(2023)粤0191民
初13331号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
区人民法院
广州中康数字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6,080,000
13 2024-01-15
(2023)穗仲案字
第9098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被申请人
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已裁决 59,356,486.7614 2024-02-27 (2024)粤0507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被告 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 59,079,884.71
初237号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15 2024-02-27
(2024)粤0111
民初460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京卫医药有限
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385,086.0016 2024-03-13
(2024)沪0107民
初394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奥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 663,171.4017 2024-04-09
(2024)粤0111民
初1002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保定坤元利佰医药
有限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415,514.9118 2024-05-09
(2024)粤05民初
32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仁秀、程强云、杨国英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
19 2024-05-10
(2024)粤05民初23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奇、项泽平、杨花芹、陈德民、陈
杨志勇、桂洁人、桂洁玲、吴远刚、林时元、林松贤、肖振乾、褚东、霍海建、林素珍、姚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
五、杨代红、傅立
张连玉、何建华
20 2024-05-11
(2024)粤05民初
22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彬、许道芬、朱福琴、詹顺亮、王
忠、金仕翔、李琪、 |
健、金霞、刘心愿、 |
刘勇、王淑红、倪
峥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
21 2024-05-21
(2024)粤0507民
初1391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分行
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已判决 24,000,00022 2024-05-22
(2023)沪0105
民初39241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恒通典当有
限公司
被告 典当纠纷 已判决 17,446,800.00
23 2024-05-27
(2024)粤0111
民初1357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天津远泰医药贸易
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还款
责任
156,855.44
24 2024-05-27 (2024)穗仲案字广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被申请人 金融借款合同已开庭,161,962,046.98
第10672号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五羊支行
纠纷 未裁决
25 2024-06-04
(2023)粤0106民
初3727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国药控股广东恒兴
有限公司
第三人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已开庭,未判决
30,668,055.24
26 2024-06-07
(2024)粤0111民初2000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核医药(湖北)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588,091.04
27 2024-08-05
(2024)粤0511
民初3239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虎撑健康(河北)
有限公司
被告 中介合同纠纷 已判决 4,569,844.0028 2024-10-15
(2024)粤0111立
773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赫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未开庭 309,867.91
(注1)
2024-11-4
(2024)沪02民初11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
第三人
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
未开庭 -30 2024-11-5 (2024)粤破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岛乐享回笼科技被申请人 控股子公司广未开庭 -
394号 有限公司 东康爱多数字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破
产清算
901,452,398.60
合计
注释说明:
注1: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以“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为主要职责之一。原告现持有第三人100股股票,系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即被告一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七被告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原告主体身份适格,作为第三人的股东有权为第三人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护原告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一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39156.13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每一笔资金被实际占用之日起计
算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本息合计为470,709,691.9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柯少彬、被告三余祥、被告四焦宝元、被告五柯少芳、被告六宋秀清、被告七谢成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和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由第三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