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3:子公司管理制度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八条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九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本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本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本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交易(交易的认定及金额计算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按本公司章程作特别规定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先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股东决定审议通过,下同);未达到以下标准并超出本公司董事长权限标准(详见本公司章程)的,应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审议通过;未达到本公司董事长权限标准的,由本公司董事长审批或授权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子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取得本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按照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1、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外,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本公司股东会
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上述外,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
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外,属于子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事宜,子公司董事会可以视需要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子公司应每月向本公司递交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本公司递交经营报告,由财务总监汇总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以利于本公司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财务状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
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部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审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等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公司的披露标准。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所述各情形时,子公司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五)重大担保事项;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对外投资行为;
(九)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报告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十)在本季度结束时预计下季度出现亏损;
(十一)关联交易事项(应说明交易日期、交易地点,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等);
(十二)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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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