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兴森科技(002436)公司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5号)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向1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1,612,90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7.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508,363.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8,491,634.68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7.76扣除保荐承销费18,867,924.51元后余额1,981,132,073.25元已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中,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07282号)。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尚未投入的35,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广州兴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投资”)收购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揖斐电”)100%股权项目。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23)。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兴森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5月12日,兴森投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广州兴森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支行4000029319200771455收购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注:前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支行”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400002931920077145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下属分支机构,其对外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州兴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海王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9319200771455,截止至2023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收购揖斐电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揖斐电”)100%股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强、张腾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或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孰晚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