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9-29  兴森科技(002436)公司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 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 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9月28日9:15至2026年9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340人,代表股份314,646,58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48%。

(1)经回避表决后,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241,744,6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36 人,代表股份72,901,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06%。

3、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以及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 进、陈科宏2名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306,950,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9%;反对7,615,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3%;弃权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16,34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22%;反对7,615,27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1%;弃权8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87%。

2、审议《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307,060,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89%;反对7,490,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6%;弃权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226,54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95%;反对7,490,57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24%;弃权95,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81%。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306,985,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51%;反对7,587,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14%;弃权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7,151,44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592%;反对7,587,27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17%;弃权7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陈科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