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能够
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
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和受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二)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五)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
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
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
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 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的;
(六) 泄漏公司保密信息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
为;
(七)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
(八)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二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
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
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
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