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查股网  2024-11-23  江苏神通(002438)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一月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5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1

第一节 党组织的结构设置 ...... 31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1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 ...... 38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四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2521804X6。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10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SHENTONG VALVE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 邮政编码:2262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53.7461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

造回报。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

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自然人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生、黄元忠和香

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将其持有原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按照1:0.9903折为公司股份,折股后,吴建新持有2340万股,张逸芳持有1170万股,黄高杨持有780万股,郁正涛持有780万股,陈永生持有390万股,黄元忠持有390万股,香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950万股。公司发起人中,香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于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

8.9423%,启东市商务局因此于2015年2月13日向公司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回执》;自2015年4月18日起,香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753.7461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启东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

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

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关联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议无效。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六)发行优先股事项;

(七)对中小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程序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程序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

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

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

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

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订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实施细则)并

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授权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20%(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或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借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50%。但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含抵押、质押)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的特别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比照款(一)中交易标的权限执行。但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裁、董事长、1/2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

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

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七)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入会议记录。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由股东大会审

议。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裁协助总裁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裁领

导,向总裁负责。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及其他本章程规定的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第一节 党组织的结构设置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神通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职数、职务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一百六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指示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重大活动的部署和安排;

(三)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制订工作制度,违纪案件和违纪党员处理意见

的审议和批准;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管理骨干队伍建设

中的重要问题;

(五)公司党委领导成员的分工与调整,党群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

或调整,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六)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中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纪委名义向上级组织、纪委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下级党

组织、纪检机构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做出的重要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

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

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以下重大事项前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公司党委应予研究讨论并

作出决定: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大

额资金调度和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

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四)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五)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

的重要措施;

(七)需要公司党委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

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利润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按照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

定具体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同意、监事

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可以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中小股东进

行交流和沟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的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做出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在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后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以及http://www.cninfo.com.cn为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

等要求完成。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

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

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

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

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

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

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

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

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签署页)

韩 力: 吴建新: 王 懿:

张玉海: 孙振华: 严 骏:

孙 健: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