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土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18名(代表股东20名),代表股份数518,306,6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1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东11名),代表股份511,410,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49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896,1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514,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6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4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4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3、审议通过《2023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4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4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5,49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7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04,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04%;反对10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5,412,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014%;反对1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4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5,384,1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90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27%;弃权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464%。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2,782,2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9342%;反对5,524,3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658%;弃权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9,989,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8.3478%;反对5,52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1.6522%;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5,638,6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852%;反对2,668,0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2,845,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5429%;反对2,668,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4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2,593,7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8978%;反对5,712,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02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2,679,4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8.9143%;反对5,627,2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85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9%;反对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5,49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7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第十四、第十五项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