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土股份:2024-032-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50,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6,500,095股后的1,123,999,9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168,599,985.75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
1.465449元/股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1.465449元/股=168,599,985.75元÷1,150,500,000股×10。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465449元/股=168,599,985.75元÷1,150,500,000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65449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50,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6,500,095股后的1,123,999,9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168,599,985.75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年度报告披露日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因可
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公司未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数后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即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调整的原则进行分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50,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6,500,095股后的1,123,999,9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户 | 股东姓名 |
1 | 00*****731 | 张爱娟 |
2 | 01*****605 | 阮静波 |
3 | 02*****925 | 阮静波 |
4 | 01*****530 | 阮加春 |
5 | 01*****827 | 阮靖淅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150,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6,500,095股后的1,123,999,9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168,599,985.75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
1.465449元/股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1.465449元/股=168,599,985.75元÷1,150,500,000股×10。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465449元/股=168,599,985.75元÷1,150,500,000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65449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25楼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75-8251 9278咨询传真:0575-8204 5165咨询联系人:范永武
八、备查文件
1、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