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57 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河北证监局对你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号)。河北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红山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你公司 2019年至 2022年与上述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2,641.76万元、4,311.56万元、5,140.29万元和5,522.17万元,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9%、
3.08%、3.58%和3.48%。你公司未将上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第6.3.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