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着独立、认真、严谨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 划》中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在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魏亮、马宝亮、边同乐、刘飞舟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手续,共计解锁股份2871000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涌 李馨子 阎丽明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