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5  龙星化工(002442)公司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每届董事会决议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事。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各委员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设委员会秘书1人,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

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2.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4.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提

出专业意见时;

3.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4.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载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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